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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份录音遗嘱引发继承人纠纷,遗嘱该怎么立才有效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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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份录音遗嘱引发继承人纠纷,遗嘱该怎么立才有效?

一份录音遗嘱引发继承人纠纷,遗嘱该怎么立才有效?

“房产证今天办好(bànhǎo)了,我心中的(de)石头落了地。”日前,四川省蓬安县检察院检察官接到一起继承纠纷案的当事人(dāngshìrén)何(hé)女士打来的电话。从诉讼到申请检察监督,祖孙三代之间的关系曾经因为遗产分配越闹越僵,而这场纠纷还要从一份录音遗嘱说起。

2022年11月(yuè),何(hé)女士的父亲(fùqīn)老何(lǎohé)因病去世,留下房屋三套(sāntào)、银行存款等遗产若干。住院治疗(zhùyuànzhìliáo)期间,老何在意识尚清醒时口头(kǒutóu)交代了财产分配意愿,并由何女士录音:三套房屋分别由再婚妻子许(xǔ)女士、母亲程女士、女儿何女士各继承一套,程女士、何女士另各继承10万元现金。老何去世后,何女士主张按照父亲生前口头遗嘱录音内容分割遗产,但何女士的继母许女士、祖母程女士均认为老何没有书写正式遗嘱,且录音时除老何外,只有(zhǐyǒu)何女士和许女士两个人在场,没有其他见证人,对录音遗嘱不予认可,遂诉至法院,要求按法律规定分配遗产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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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院经审理认为,根据民法典第1137条(tiáo)、第1140条规定,以录音(lùyīn)录像形式立的遗嘱(yízhǔ),应当有两个以上(yǐshàng)见证人在场(zàichǎng)见证,且继承人(jìchéngrén)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。因老何(lǎohé)在交代遗嘱时,在场录音的何女士和(hé)许女士均为继承人,故该录音不满足录音遗嘱的构成要件,无法律效力,老何的遗产应按照法定继承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。2023年5月,法院作出判决(pànjué),老何的三套房产中,一套婚前个人所有已(yǐ)办理产权的房屋由三名继承人各分得三分之一份额;未办理产权登记的商品房及农村自建房各一套,待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后,如当事人仍有争议,可另行提起诉讼。银行存款、公积金账户余额等财产,按夫妻共同财产区分后,予以平等分割。

“父亲临终前明明有录音交代遗嘱,为什么不能按他的(de)意愿分配?”一审判决生效后,何女士不服,认为法院(fǎyuàn)的判决忽略(hūlüè)了老何的录音这一重要证据,不尊重被继承人生前(shēngqián)意愿,且对老何的遗产(yíchǎn)范围认定不当,未依法对未办理产权的商品房及农村自建房(zìjiànfáng)进行分割继承,损害了自己的合法继承权。2023年10月,何女士向法院申请再审,但被驳回。

2023年11月,何女士向(xiàng)蓬安县检察院申请检察监督。依法受理案件后,承办检察官随即围绕老何的婚前公积金是否属于个人遗产(yíchǎn)、未确权房产能否纳入遗产分割以及录音证据(zhèngjù)的法律效力三个争议(zhēngyì)点进行审查。

经全面审查、厘清案件脉络,检察机关认为老何立遗嘱时并无危急情形,录音因缺乏见证人、未记载时间等要素确属无效,应适用法定继承;民法典第(dì)1122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,未办理产权登记的商品房,无法确定为遗产,故原审对(duì)案涉(shè)两套无产权登记的房屋(fángwū)未作(wèizuò)处理(chǔlǐ)并无不当。同时(tóngshí),检察机关发现原审判决中将老何的银行存款和公积金(gōngjījīn)余额分出夫妻共同财产部分后平分给三名继承人,但未将老何的婚前公积金列入遗产范围,且对现金计算错误。2024年3月,蓬安县检察院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,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监督意见(yìjiàn),通过裁定方式对案涉公积金余额认定及现金遗产的分配进行(jìnxíng)了纠正。

然而,何女士(nǚshì)、程女士、许女士三人对房产的处理仍(réng)存在较大争议,均要求对案涉三处(sānchù)争议房产进行分割。为了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,承办检察官对案涉遗产逐一进行梳理计算,在尊重老何临终意愿,并结合各继承人预期的基础(jīchǔ)上提出方案;联合法院多次采取“背对背(bèiduìbèi)沟通+面对面协商”的模式(móshì)召开调解会,向当事人释法说理,帮助他们纾解矛盾打开心结。

最终,何女士、程(chéng)女士、许女士三人达成和解协议,约定老何已办理产权的(de)房屋由何女士继承(jìchéng),何女士为此向程女士、许女士支付(zhīfù)相应款项;未办理产权登记的农村自建房由三人(yóusānrén)共同对外出售,售出价款按一定比例分配;未办理产权登记的商品房由许女士继承,许女士为此向何女士、程女士支付相应款项,银行存款及公积金余额(yúé)的分配以法院再审裁定为准。今年3月,各方当事人按照(ànzhào)协议内容协助办理房屋产权登记、给付现金,这起一波三折的继承纠纷画上了句号。

以形式要件保护(bǎohù)遗嘱的真实性

相较于书面遗嘱和危急情况(wēijíqíngkuàng)下的口头遗嘱,录音录像遗嘱更具稳定性,可以避免记忆偏差,也能够便利被继承人(jìchéngrén)表达意愿(yìyuàn)。为了确保(quèbǎo)遗嘱内容是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思表示,民法典第(dì)1137条对录音录像遗嘱作出明确规定,“以录音录像形式立(lì)的遗嘱,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(zài)场见证。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,以及年、月、日”。同时,民法典第1140条还明确,继承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。

本案中(zhōng),老何虽留有录音遗嘱,但录音不符合法定构成要件,因此没有法律效力。根据民法典第1154条的(de)规定,在遗嘱无效的情况下,老何的遗产(yíchǎn)应按法定继承办理。

民法典对订立遗嘱(yízhǔ)的(de)形式要件予以严格规定并非束缚被继承人(jìchéngrén)表达意愿的自由,而是要通过规范保障遗嘱继承的秩序和遗嘱的真实性。一份经得起合法性检验的遗嘱,才能在财产的继承中真正体现被继承人的情感寄托,让遗产继承成为维系(wéixì)亲情的纽带而非撕裂关系的利刃。

(四川省(sìchuānshěng)蓬安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 何嘉琳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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